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 年 12月 13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 2003年 12月 13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12 月 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 分区负责、 专业管理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