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 12 月 30 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根据 2002年 4月 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 6
月 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
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
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
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