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水利厅 皖水管〔 2005〕107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
物,厂房、仓库、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