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1 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已经 2012年 4 月 24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
辆税目税额表》 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 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
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