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维修经营活动,根据交通部 2005年
第七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和《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皖
交运 [2007]3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对汽车维修的经营业户(以下简称维
修站)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维修站是指设立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对汽车部分总成及零件进行
维修和更换,恢复其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 承诺实行 24小时为汽车提供急修、 快
修为主的维修业户。
第四条 维修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为车主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
维修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汽车维
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维修站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