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检验验收规范及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1、一般规定
1.1、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 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 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 性能、
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
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
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1.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1.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
1.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
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
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