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川价发〔 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 2005〕248 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
部 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 99〕2255 号)及国家和省
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
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 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 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
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