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现 场 考 勤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与
进度,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天填写考
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公司汇报。如有不实或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
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四条工地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需通知工地主管人员, 经项目经理批
准后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 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100元,脱岗累计三
次及以上的,公司视为其自动离职。
第五条 工地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因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须经公司或
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外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200
元,脱岗累计三至五次的, 公司将重新指定或任命新的项目主管, 其薪金按照普
通管理人员标准发放,脱岗累计五至七次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