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
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005〕146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
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 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
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 3条 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
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 4 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
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 5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 6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 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勘察设计
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