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农发项目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
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农发项目工程建设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理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
监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
理检验与签证。
3.3 监理员协助实施本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
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4.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
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
报告等。
4.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钢筋、砂
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
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 (统称建筑材料)
进行取样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