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 勘察和地基基础
1 地基勘察
1.1 基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
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 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
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