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部分)
二 00二年十二月
2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根据建设部 [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
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 《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
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
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
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