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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
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
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
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
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
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
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
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