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
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
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 要体现 “自愿互利、 委托服务 ”的原则,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
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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