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
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 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 )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 )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 3000万元以上。
(三 )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