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
1.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
(1)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资
质,并对工程承包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2)组建成项目部安委会、建立施工安全、机械安
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专业管理网络。
(3)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制
订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4)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5)从业人员应经过百分之百的安全教育培训,并
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应取得职业资格,其证件应保证有效。
(6)建立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
急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