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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我方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进场的工程材料 /构配件 / 设备数量如下(见附件) 。
现将质量证明文件及自检结果报上,拟用于下述部位:
地下停车厂、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
请予以审核。
附件: 1、清单(名称、产地、规格、数量)
2 、质量证明文件
3 、自检结果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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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审查意见 ;
经检查上诉工程材料 / 构配件 / 设备,符合 / 不符合 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 准许 / 不准
许
进场, 同意 / 不同意 使用于拟定部位。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 /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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