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
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
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