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晋升和维护,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企业资质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监理企业的准入和经营范围,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由监理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体现监理企业经营某一专业监
理业务能力的资格及其与之相应的素质等级。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两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0个专业工程类别(表 3-1);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
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五条 综合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