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审批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提交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措施。
(二) 提交人员配备名单、材料采购计划、机具准备情况。
(三) 提供施工人员培训情况或报培训计划。
第二条 审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检修规程、质量计划等。
第三条 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计变更等。
第四条 监督各项目的施工进度,如发现与进度计划有延误情况,并影响业主整体
计划或生产的,及时协助中队寻找原因、解决问题。
第五条 监督各项目的质量计划,对见证点的选项和检查、验收、签字、项目负责
人,对各见证点验收应提前通知工程部和业主有关人员一起参加,如未经
过验收合格的,已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一旦发现勒令停工,情节严重者
给以罚款。
第六条 对施工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符合项,监督中队予以纠正,并协同质
保部对不符合项的追踪。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