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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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承办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
施工),同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监理方。
(二)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技术主管及
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分析其事故原因, 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
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 经设计单位和安全部门、 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
承建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报请当地政府质检或安全部门共同作
出处理意见。
(四)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
除,则可不发复工命令,或再次发出暂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
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事故处理的指令。
(五)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文件,
并对处理技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