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 促进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 由于勘察、设
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 而需加固补强, 返工或报
废。为了便于统计,工程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或返工经济损失不足 5000 元的,列
为质量问题,由分公司或项目班子组织调查处理,不统计上报。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六个等级:
1、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 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事故;
3、直接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