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 11号)、《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 25号)、《引起铁路
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
设[2007]79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 [2009]171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
招投标挂钩办法》 (建建 [2009]273 号)、公司《工程质量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
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
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
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