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依据和程序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 随着公众
法律意识的增强, 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
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 建筑工程因其投资巨大、 影响因
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 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给造价鉴定
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下面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
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
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
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
响,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
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 故工程的隐蔽性
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