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核中心)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遵照执行。
第一章、 备案
第一条、 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及地址到中心备案,如发生
变动,应提前 15 天向中心报告并备案。办公场所
面积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为最低标准,
达不到标准者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者,停止
审核任务委托。
第二条、 项目总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事务所
安排一位经中心同意的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对事
务所在服务期间的全部审核业务负责,并负责与
中心之间的业务联络。该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到中
心备案,未经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 技术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事务所安
排的技术负责人到中心备案,未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