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规范管理程
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
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 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包括新建、扩
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
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 项目监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
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 由纪
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 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
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