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编制单位:成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批准单位: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 装修工程的管理,
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质量检验评定。
第 1.0.3 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 1.0.4 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
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 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 必须
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 1.0.5 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 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