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 统一家庭房屋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 1.0.3 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 1.0.4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 抗震性、结构
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 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 必须经原设计单
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 1.0.5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
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0.6 条 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
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