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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
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
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