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 年 12 月 28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
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