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 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
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 号)第二条
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 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
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
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