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以下简称
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
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
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
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
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
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