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 /建〔2000〕142号 2000年 6月 30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