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扶手规范 (2009-06-09 16:16:02)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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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6.6.36 .6.3 阳台、外廊、
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
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 .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如底部有宽度大
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 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
计算。
0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0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