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建设单位应当将
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行政审批条件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适用范围
贺州市城区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