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制度
成立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报告、通讯
发生放射源事故时:
总值电话:
院办公室: 医学工程部:
省环保局:
市环保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证医疗、科研、等工
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医护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防护条例》,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从事使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科室所
属人员。
医院任何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一)、放射防护管理
1.医院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院长任组长,组员由有关系分管使用科室的负
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 .因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必须提出申报,经医院放
射防护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