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010 年 6 月 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公布 自 2010 年 8 月 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
生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