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
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
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 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
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
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 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
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 2008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