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 50 间 (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 30m2为一间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