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连市境内化工类企
业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
企业所编制的环境风险预案应当真实、客观的反应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对本企业及其周边环境认真
负责的态度完成预案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同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研究使用
其它有关文件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第 1 号 )
《剧毒化学品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