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标定字 [2005]1 号
关于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 OO三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滨州市价目表,合理确定工
程造价,经调查研究,制定以下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文所称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 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材料检验试验费属于直接工程费,该项费用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列在材料费(该材料费不
含检验试验费)之后。
二、编制标底价时,编制人应按市定额站发布的最新系数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
三、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参照市定额站发布的材料检验试验
费系数或材料检验试验费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系数或金额,按程序计入建筑安装工程
造价。
四、工程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计取材料检验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