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经济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 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滨海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滨海经济开发区区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信息网
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
程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
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 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 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 有益于促进社会进
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