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
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
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
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
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