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
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
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
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