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适 用 情 形 裁 量 标 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3)《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责令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 ”
情节轻微无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逾期未
改,无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