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
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电
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
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
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
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
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
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