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电定总造 [2007]12 号
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定额站:
为配合 2006年版定额与费用计算标准的颁布实施,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能源 [2006]427 号文有关规定,我站对全国各地区工资性补贴进行了核
定,现予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各地区工资性补贴汇总表
附件
附件:
各地区工资性补贴汇总表
单位:元
地区 工资性补贴 地区 工资性补贴
京津唐 3.30 浙江 3.77
山西 3.26 福建 3.50
河北 3.16 安徽 3.37
山东 3.03 江西 3.29
内蒙 3.20 河南 3.91
辽宁 3.71 湖北 3.96
吉林 3.86 湖南 3.90
黑龙江 4.47 四川 3.12
陕西 3.90 重庆 3.12
新疆 3.13 石南 3.91
甘肃 4.00 广西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