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三篇 配线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在 1千伏及以下的动力和照明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
收。
第 1.0.2 条 配线工程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 电气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的运输、保管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 1.0.4 条 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的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
证件。
第 1.0.5 条 所有电气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 1.0.6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
的规定。
第 1.0.7 条 与配线工程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 1.0.8 条 配线工程施工前,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