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照明灯具的选用与使用
1.管道施工现场及线路施工室外作业,其照明及安全红灯灯具,应采用防水
式灯具。
2.在有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场所作业,其照明应采用防爆式的灯具。
3.当用 150W以上(含 150W)的灯泡时,不准使用胶木灯具;施工作业的
照明,不准使用自带开关的灯具。
4.在管道沟、坑沿线设置普通照明灯具及安全红灯, 距地面的垂直高度为 2m
左右;距易燃物至少 0.3m。
第二条 行灯(工作手灯)
1.行灯手柄应绝缘,灯泡带金属护罩;灯泡铜头不得裸露。在人孔、沟、坑
及容器内作业,采用行灯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 36V;在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
湿的场所,电压不得超过 12V。管道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标志灯电压不超过 36V。
2.使用前必须检查,手柄劈裂、无护罩;灯泡铜头裸露、导线破损、老化等
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