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 本规定话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定义:
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 (含两米 )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 ,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
于 45 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
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
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 特殊高处作业
4.2.